(2015年卷一第29题)甲公司拥有一项产品发明专利,其权利要求包括a、b、c、d四个特征,其中a、b、c三个特征属于必要技术特征。未经甲公司许可,乙公司制造的下列哪个产品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

admin2018-06-28  30

问题 (2015年卷一第29题)甲公司拥有一项产品发明专利,其权利要求包括a、b、c、d四个特征,其中a、b、c三个特征属于必要技术特征。未经甲公司许可,乙公司制造的下列哪个产品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

选项 A、产品包括特征a、b、c、f,其中特征f是记载在甲公司专利说明书中的特征
B、产品包括特征b、c、d、e
C、产品包括特征a、b’、c,其中b’与b是等同的技术特征
D、产品包括特征a、b、c、d、g,其中特征g是没有记载在甲公司专利说明书中的特征

答案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A.由于乙公司制造的产品包括a、b、c、f四个特征.而甲公司的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是a、b、c、d四个特征,特征f与特征d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所以乙公司制造的产品并未落入甲公司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不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故选项A错误,不符合题意。
    需要强调的是,根据《专利法》第59条第1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记载在说明书的特征不能用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B.乙公司制造的产品包括b、c、d、e四个特征。而甲公司的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是a、b、c、d四个特征,特征a与特征e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所以乙公司制造的产品并未落入甲公司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不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故选项B错误,不符合题意。
    C.乙公司制造的产品包括特征a、b’、c.其中b’与b是等同的技术特征.而甲公司的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是a、b、c、d四个特征,对比发现,乙公司制造的产品比甲公司的权利要求书记载的特征缺少一个特征d,所以乙公司制造的产品并未落入甲公司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不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故选项C错误,不符合题意。
    D.乙公司制造的产品包括特征a、b、c、d、g,而甲公司的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是a、b、c、d四个特征,乙公司制造的产品全包含了甲公司的权利要求记载的特征,落入了甲公司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故选项D正确,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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