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向你提交了其作出的有关即溶性粉末饮料的发明(附件1),并提供了其了解的一项相关现有技术(附件2),委托你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为之提交一项发明专利申请。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前,你进行了检索,发现了另一份相关现有技术(附件3)。 请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

admin2018-06-27  38

问题 客户向你提交了其作出的有关即溶性粉末饮料的发明(附件1),并提供了其了解的一项相关现有技术(附件2),委托你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为之提交一项发明专利申请。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前,你进行了检索,发现了另一份相关现有技术(附件3)。
请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对下述问题作出回答,回答的问题与你撰写的权利要求书相适应:
    1.说明你所撰写的所有独立权利要求与客户提供的现有技术(附件2)和你所检索到的现有技术(附件3)相比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
    2.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一件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仅包含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则该申请不存在单一性问题,即使该申请还有一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会产生单一性问题。请撇开你所撰写的权利要求分析上述观点是否正确。
    特别提示:作为考试。仅要求依据客户提供的技术方案进行撰写,除了你认为应当补充的内容之外,不要另外再添加你可能想到的其他技术方案。
                                                附件l客户提供的发明简介
    以前,人们通过向茶叶或咖啡豆中加入热水提取有效成分,然后将分离后得到的提取液进行适当的浓缩,或者用糊精调整浓度后,采用喷雾干燥法制成粉末茶、粉末咖啡等。但是,向上述方法生产而成的粉末饮料中注入开水饮用时,加糊精的饮料带有异味;而用喷雾干燥法得到的饮料,其茶和咖啡的本来香味受到损失,特别是清香味道几乎完全失去。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人们想到将含有固形物的提取液直接进行真空冻结干燥来制作粉末饮料。然而,向真空冻结干燥制得的粉末茶或粉末咖啡中注入开水时易产生粒状块,常常需要搅拌才能溶解;而在注入凉水时,则即使进行搅拌也几乎不能溶解。
    我们发明了一种新的即溶性粉末饮料的生产方法,由这种方法生产的粉末饮料具有良好的溶解性;而且这种即溶性粉末饮料也是现有技术中未曾提供的。
    我们发现,在对提取液进行真空冻结干燥时,如果在冻结工序中混入气泡,可得到易溶解于水的粉末,其溶解性大为提高。
    我们提出的即溶性粉末饮料生产方法是对提取液通过反渗透膜浓缩法等浓缩法进行浓缩,在固形物含量达到5%以上后,再向其中混入气泡,进行真空冻结干燥。
    所说的提取液为在水中溶解分散有固形物,并可通过干燥处理变成粉末的提取液,如茶叶或咖啡的提取液,特别是绿茶的提取液。
    所说的即溶性粉末并不仅仅限于所述提取液的干燥粉末,例如还可以含有部分茶叶粉末。
    冻结时混入气泡的方法无特殊限制,只要能使固形物含量调整后的提取液通过刮板式热交换器与空气或氮气接触并同时进行冷冻即可。例如采用生产冰淇淋的冰淇淋机,边混入气泡边进行冻结。
    以下以绿茶为例详述本发明的内容。
    首先,采用往茶叶中加水、加热,然后过滤的方法,或者采用往茶叶中加入热水后过滤的方法,从茶叶中得到提取液;使提取液与茶叶分离。
    然后,对用上述方法得到的提取液用反渗透膜法或者其他常规浓缩方法进行浓缩,优选采用反渗透膜法,其优点是香味不易失去。通过反渗透膜浓缩要使提取液中的固形物含量达到5%以上,例如达到重量的10%~20%。若浓缩后的同形物含量低于5%,则真空冻结干燥后的粉末会成为绵状,注入开水或者凉水时粉末会漂浮于水面上而难于溶解。
    在经过浓缩后的浓缩液中混入气泡。混入气泡时,须使冻结后气泡的体积为提取液体积的10%以上,因为如果气泡含量不足10%时.得不到粉末易溶于热水或者凉水的效果。
    当浓缩液中的固形物含量为10%时,需要混入10%以上的气泡;当固形物含量为20%时,需要混入20%以上的气泡;当固形物含量为25%时,需要混入30%以上的气泡;当固形物含量为30%时,需要混入40%以上的气泡。
    可以在上述方法制成的浓缩液中加入茶叶粉末。添加茶叶粉末可增加饮茶时茶的口感及香气并使其外观变好。茶叶粉末的粒度为可通过20目筛,其中至少重量的50%可通过80目筛。茶叶末的添加量最好为0.1%~10%。
    为了增强茶的口感及香味,可以在加入茶叶末的同时加入二甲硫。二甲硫的添加量与最后制品之比最好为30~60nmg/100g。
    在混入气泡的同时对浓缩液进行含气冻结,冻结温度最好为-30℃以下。
    以下用实施例和比较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的说明。
    实施例1:
    在40千克水中加入绿茶3.5千克,浸取30分钟后,用挤压机挤压,得到固形物含量为1.5%(重量)的提取液。对得到的提取液进行反渗透膜浓缩,使固形物含量达到10%(重量)。然后,用连续式冰淇淋机混入提取液体积30%的气泡,边混入气泡边冻结,使提取液呈冰淇淋状。其后,将其放入-40℃的冷库中进行完全冻结,粉碎造粒,真空冻结干燥后得到粉末绿茶。将得到的粉末绿茶各1克放入两个杯子中,分别加入80℃的热水和室温(20℃)的水各100毫升,加入热水,粉末立即溶解;加入室温水,粉末无需搅拌也很快溶解。
    比较例1:
    与实施例1的过程相同,只是未向提取液中混入气泡。将得到的粉末绿茶各1克放入两个杯子中,分别加入80℃的热水和室温(20℃)的水各100毫升,加入热水有块状物产生,搅拌后基本溶解;而加入室温水,完全不能溶解。
    实施例2:
    在70千克20℃的水中加入绿茶7千克,浸取30分钟后.用挤压机挤压,得到55千克固形物含量为2%(重量)的提取液。对得到的提取液进行反渗透膜浓缩,使其固形物含量达到20%~30%(重量)。在500克浓缩液中加入5克通过80目筛的绿茶粉末,混合后用冰淇淋机使其含气率达到体积的40%,并成为半冻结状态。将其铺在铝盘上放入-40℃的冷库中进行完全冻结。此后,用造粒机将其粉碎、用7~32目筛进行筛分造粒。将用此法得到的冻结造粒产物在真空度为10帕斯卡、加热温度为30℃、干燥时间为16小时的条件下进行真空冻结干燥,得到含水量为1.5%(重量)的粗粒状速溶粉末绿茶。向这种方法得到的速溶粉末绿茶中加入热水时迅速溶解,而且香醇味与直接加水饮用的绿茶味道相同,杯底有若干茶叶粉末沉淀,外观也有绿茶本身的感觉。
    实施例3:
    在500克固形物含量为20%(重量)的浓缩液中加入80毫克二甲硫,其余过程与实施例2相同,制成速溶粉末绿茶。用这种方法制成的速溶粉末绿茶与实施例2方法制成的粉末茶相比,具有更好的香味和口感,而溶解性相同。
    用本发明的方法制成的即溶性粉末饮料注入热水便可迅速溶解,即使加人凉水,粉末无须搅拌也很快溶解。而且,用本发明方法生产的即溶性溶粉末茶泡出的茶具有与茶叶直接加水泡出的茶同样的香味、口感和外观。
                                                        附件2客户提供的现有技术简介
    该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制备速溶茶的方法,该方法是将固形物含量5%(重量)的茶提取液进行真空冻结干燥后,将该干燥物压扁,然后破碎使其成为粉末,再进行筛分制得速溶茶。由此方法所得到的速溶茶在热水中稍加搅拌即可溶解,在室温水中不能溶解。
                                                        附件3你检索到的现有技术简介
    经过检索,你发现了一份相关技术文献。该文献描述了采用真空冻结干燥技术在食品加工中的各种用途,特别是制备粉末饮料如粉末咖啡或速溶茶,详细描述了如何进行真空冻结干燥及所采用的设备。该文献还指出一般在进行真空冻结干燥前最好对所要干燥的提取液进行浓缩,如可采用反渗透膜等方法。在有关真空冻结技术最新进展部分给m了一种粉末咖啡的制造新技术,是在对咖啡提取液进行真空冻结干燥前向提取液中加人气泡,例如加入5%~10%的气泡,可使制得的粉末咖啡的溶解性提高,获得的粉末咖啡在热水中稍加搅拌即可溶解。

选项

答案1.权利要求书中一共包含了两项独立权利要求,分别是独立权利要求1(一种即溶性粉末饮料的制备方法)以及独立权利要求10(该方法制备的一种即溶性粉末饮料),以下就每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分别予以论述: (1)独立权利要求1(一种即溶性粉末饮料的制备方法) ①新颖性 客户提供的现有技术(附件2)公开了一种制备速溶茶的方法,该方法是将固形物含量5%(重量)的茶提取液进行真空冻结干燥后,将该干燥物压扁,然后破碎使其成为粉末,再进行筛分制得速溶茶。客户提供的现有技术中披露的提取液中固形物含量为只有5%(重量)一种情况,没有公开本发明独立权利要求1中“使饮料提取液浓缩至固形物含量达到5%(重量)以上”、“边混入气泡边进行冻结”、以及“冻结后产物中的气泡体积为浓缩提取液体积的10%以上”的技术特征。由此可见,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客户提供的现有技术中未被披露,所以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客户提供的现有技术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检索到的对比文件(附件3)中披露了一种粉末咖啡的制造技术,该技术是在对咖啡提取液进行真空冻结干燥前向提取液中加入气泡,并且只披露了一种加入5%~10%的气泡的情况。检索到的对比文件中的技术方案是在真空冻结干燥前向提取液中加入气泡,没有公开本发明独立权利要求1的在浓缩提取液中“边混入气泡边进行冻结”的技术特征,也没有公开“冻结后产物中的气泡体积应为浓缩提取液体积的10%以上”、“饮料提取液浓缩至固形物含量需达到5%(重量)以上”的技术特征。由此可见,本发明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检索到的对比文件中也未被披露,所以独立权利要求l相对于检索到的对比文件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⑦创造性 由于在客户提供的现有技术(附件2)和检索到的对比文件(附件3)中均未披露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在浓缩提取液中边混入气泡边进行冻结,同时饮料提取液浓缩至固形物含量需达到5%(重量)以上,且冻结后产物中的气泡体积应为浓缩提取液体积的10%以上”,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检索到的对比文件、客户提供的现有技术及其公知常识结合起来,也不能得到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见,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并不存在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结合起来以得到本发明技术方案的启示。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这两篇对比文件是非显而易见的,所以该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客户提供的现有技术中的方法所得到的速溶茶在热水中需要搅拌才可完全溶解。在室温水中不能溶解。检索到的对比文件中的方法所得到的粉末咖啡在热水中需要搅拌才可完全溶解,并且未披露其能够在室温水中溶解。而本发明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即溶性粉末饮料,在加入热水时粉末立即溶解,在加入室温水时无需搅拌也很快溶解。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有益效果,所以也具有显著的进步。综上所述,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所述两项现有技术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独立权利要求10(一种即溶性粉末饮料) ①新颖性 本发明独立权利要求10提供了一种即溶性粉末饮料,其即易溶于热水也易溶于凉水,而客户提供的现有技术(附件2)中披露的茶粉末在在热水中稍加搅拌才可溶解,在室温水中不能溶解。由此可见,独立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在客户提供的现有技术中未被披露,所以独立权利要求10相对于客户提供的现有技术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检索到的对比文件(附件3)中披露了一种粉末咖啡,其在热水中稍加搅拌才可溶解,并且未披露其能够在室温水中溶解。由此可见,独立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在检索到的对比文件中也未被披露,所以独立权利要求10对于检索到的对比文件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②创造性 由于在客户提供的现有技术(附件2)和检索到的对比文件(附件3)中均未披露独立权利要求9中的一种即易溶于热水也易溶于凉水的即溶性粉末饮料,并且上述即溶性粉末饮料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检索到的对比文件、客户提供的现有技术及其公知常识结合起来,也不能得到独立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可见,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并不存在将所述对比文件与现有技术结合起来以得到本发明技术方案的启示。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这两篇对比文件是非显而易见的,所以该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0的即溶性粉末饮料与现有技术相比,其既易溶于热水也易溶于凉水,具有明显的有益效果.所以也具有显著的进步。综上所述,独立权利要求10相对于所述两项现有技术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题目中所述的这种观点并不正确,主要存在以下一些例外情况: (1)当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中存在多项并列技术特征时,该权利要求虽然在撰写形式上为一条独立权利要求,实质上却是由多项并列技术方案组成,例如,化学领域的马库什权利要求、包含“或”结构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这时,这些并列的技术方案之间是否满足单一性需要独立判断,而不能仅凭其撰写形式来确定其是否满足单一性。 (2)符合撰写规定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单一性,还需要在考虑新颖性、创造性的基础上进行判断。当独立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时,符合撰写规定的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具有单一性;当独立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之间是否满足单一性则需要重新判断。 (3)对于某些不符合撰写规定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在撰写形式上虽然是从属权利要求,但实质上却是独立权利要求,这时该权利要求是否符合单一性也需要独立判断。

解析 由于化学领域属于实验性学科,多数发明需要经过实验才能证明,因此说明书中通常应当包括实施例。《专利审查指南》中对于化学领域实施例进行了特别规定:①说明书中实施例的数目,取决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的概括程度,例如并列选择要素的概括程度和数据的取值范围;在化学发明中,根据发明的性质不同,具体技术领域不同,对实施例数目的要求也不完全相同。一般的原则是,应当能足以理解发明如何实施,并足以判断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围内都可以实施并取得所述的效果。②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施例和实验数据不予考虑。
    本发明中,客户发明的主题名称为“即溶性粉末饮料”,但其提供的实施例仅有绿茶一种。因此只有在要求客户补充其他类型粉末饮料的实施例的基础上,才能将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写为“即溶性粉末饮料”。因此在答题时,只有将上述内容写入问答题一中作为要求客户补充资料的意见后,才能采用参考答案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主题名称。
    客户提供的发明内容中指出:“若浓缩后的固形物含量低于5%,则真空冻结干燥后的粉末会成为绵状,注入开水或者凉水时粉末会漂浮于水面上而难于溶解”、“混入气泡时,须使冻结后气泡的体积为提取液体积的10%以上,因为如果气泡含量不足10%时,得不到粉末易溶于热水或者凉水的效果”。因此“浓缩至固形物含量达到5%以上”、“使冻结后产物中的气泡体积为浓缩提取液体积的10%以上”均应作为本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
    与客户提供的现有技术(附件2)相比,本发明的提取液在浓缩时固形物含量须达到5%以上,而客户提供的现有技术(附件2)的提取液中固形物含量为5%(重量);与检索到的对比文件(附件3)相比,本发明的特征是“边混入气泡边进行冻结”、“冻结后产物中的气泡体积为浓缩提取液体积的10%以上”,而检索到的对比文件(附件3)中是在“真空冻结干燥前向提取液中加入气泡”,并且只公开了“加入5%~10%的气泡”的情况。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足以使得本发明与两项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客户提供的发明内容中的:冻结温度最好为-30℃以下、还可以含有部分茶叶粉末、茶叶末的添加量、二甲硫的添加量等内容,均是本发明进一步的优选技术方案,而非本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不应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中。
    参考答案中的独立权利要求10是一种通过制备方法来表征化学产品的权利要求。在代理实践中也可以不撰写该产品权利要求,这是因为,根据《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对于制造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可以延及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所以即使不撰写该产品独立权利要求,也能够获得同样的保护。只有用结构和/或组成特征、或者用物理一化学参数特征来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才能获得比独立权利要求10更大的保护范围。因此,有必要建议客户提供上述产品特征的技术方案,并以此为基础重新撰写产品独立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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