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欠乙企业的贷款已逾5年,丙企业又擅自为乙企业提供保证担保。后因甲企业主张对乙企业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驳回乙企业对甲企业的诉讼。乙企业又向人民法院主张对丙企业的保证之债。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2009-02-14  32

问题 甲企业欠乙企业的贷款已逾5年,丙企业又擅自为乙企业提供保证担保。后因甲企业主张对乙企业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驳回乙企业对甲企业的诉讼。乙企业又向人民法院主张对丙企业的保证之债。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企业对乙企业的主债务无效,从而丙企业对乙企业的保证之债也无效
B、甲企业对乙企业的主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丙企业的保证之债也成为自然之债
C、丙企业应对乙企业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D、丙企业对乙企业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对甲企业的追偿权

答案4

解析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5条规定:“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题中保证人丙企业应对乙企业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故本题C项正确。甲企业对乙企业的债务只是超过诉讼时效,由普通之债变为自然之债,并非无效,故本题A项不正确。保证之债具有自己的诉讼时效,在此方面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主债务虽变为自然之债,保证债务不一定成为自然之债,故本题B项不正确。由于丙企业未经甲企业同意为其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提供担保,根据民法学原理,这种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但因为甲企业本可以不偿还这项债务,丙企业的保证行为实际上是加重了甲企业的负担,这种情况下无因管理人无权要求被无因管理人偿还有关费用,故丙企业对乙企业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享有对甲企业的追偿权。故本题D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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