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信用卡在现代社会的运用越来越广泛。设甲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为发出信用卡的银行,丙为接受银行信用卡消费的百货公司。甲可以凭信用卡到丙处持卡消费。但应于下个月的15日前将其消费的款项支付给乙:丙应当接受甲的持卡消费,并于每月的20日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

admin2015-04-24  27

问题 案情:信用卡在现代社会的运用越来越广泛。设甲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为发出信用卡的银行,丙为接受银行信用卡消费的百货公司。甲可以凭信用卡到丙处持卡消费。但应于下个月的15日前将其消费的款项支付给乙:丙应当接受甲的持卡消费,并于每月的20日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
    2012年3月,甲消费了5万元,无力向乙还款。甲与乙达成协议,约定3个月内还款,甲将其1间铺面房抵押给乙,并作了抵押登记。应乙的要求。甲为抵押的铺面房向丁保险公司投了火灾险,并将其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了己。
    2012年4月,甲与张某签订借款意向书,约定甲以铺面房再作抵押向张某借款5万元,用于向乙还款。后因甲未办理抵押登记,张某拒绝提供借款。
    2012年7月。因甲与邻居戊有矛盾,戊放火烧毁了甲的铺面房。在保险公司理赔期间,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了保险赔偿请求权。(2012年试卷四第3题)
问题:
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该保险赔偿请求权,对乙的抵押权有什么影响?为什么?

选项

答案没有影响。因为在甲的铺面房设定抵押后。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基于抵押权的物权效力(或追及效力,或优先效力),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该保险赔偿请求权,基于抵押权的优先性,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解析 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具体而言:(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这种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即先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后发生的物权。(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本题中,甲的铺面房上设定抵押后。存在抵押权与保险赔偿请求权,保险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而抵押权属于物权,根据物权的优先效力,抵押权优先于保险赔偿请求权,因此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不会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该保险赔偿请求权,基于抵押权的优先性,也不会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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