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周某将自己所有的一幢房屋赠与刘某,并完成相应的纳税义务。但2010年8月30日,周某突然收到A市甲县地方税务局“甲地税罚(20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甲县税务局要求周某签收该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要求其签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

admin2013-03-06  30

问题 2009年5月,周某将自己所有的一幢房屋赠与刘某,并完成相应的纳税义务。但2010年8月30日,周某突然收到A市甲县地方税务局“甲地税罚(20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甲县税务局要求周某签收该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要求其签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要求将告知书的签收时间提前到8月10日。
    2010年9月17日,周某以甲县地方税务局未依法告知其相关的权利为由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甲地税罚(20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甲县地方税务局在法定举证期间没有提交答辩状和证据,但当庭出示了甲县地方税务局2010年11月1日作出的《关于撤销“甲地税罚(20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该决定书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甲地税罚(20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县地方税务局的处罚程序违法,但基于“甲地税罚(20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被撤销,建议周某撤诉,周某表示拒绝。
根据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    )。

选项 A、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B、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
C、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
D、为自己辩解、陈述事实并提出证据的权利
E、行政处罚决定书拟送达时间

答案A,B,C,D

解析 (1)选项E:在“告知和说明理由”阶段,行政处罚是否最终作出尚不确定,不可能在此时要求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拟送达时间;(2)选项ABCD: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有权为自己辩解、陈述事实并提出证据,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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