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次关于简易程序的课堂讨论中,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09-05-14  32

问题 在一次关于简易程序的课堂讨论中,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在一上诉审中,当事人双方为省事,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应予准许
B、甲失踪4年后,甲妻乙到法院起诉离婚,因为事实清楚,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C、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在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D、某一借款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承担记录工作

答案4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据此,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所审理的一审案件,不适用于上诉审案件,所以A项不正确。《简易程序民事规定》第1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故B选项中的情形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故c项正确。《民诉意见》第17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内容,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被告,用口头或者其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不得自审自记。所以D项说法不正确。综上,本题的答案为C。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Lj8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