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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甲乙两家曾因宅基地纠纷诉至法院,尽管有法院生效裁判,但甲乙两家关于宅基地的争议未得到根本解决。一日,甲、乙因各自车辆谁先过桥引发争执继而扭打,甲拿起车上的柴刀砍中乙颈部,乙当场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不需要用证据证明的免证事实?( )
甲乙两家曾因宅基地纠纷诉至法院,尽管有法院生效裁判,但甲乙两家关于宅基地的争议未得到根本解决。一日,甲、乙因各自车辆谁先过桥引发争执继而扭打,甲拿起车上的柴刀砍中乙颈部,乙当场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不需要用证据证明的免证事实?( )
admin
2012-11-10
28
问题
甲乙两家曾因宅基地纠纷诉至法院,尽管有法院生效裁判,但甲乙两家关于宅基地的争议未得到根本解决。一日,甲、乙因各自车辆谁先过桥引发争执继而扭打,甲拿起车上的柴刀砍中乙颈部,乙当场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不需要用证据证明的免证事实?( )
选项
A、甲的身份状况
B、甲用柴刀砍乙颈部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
C、甲用柴刀砍乙颈部时精神失常
D、法院就甲乙两家宅基地纠纷所作出的裁判事项
答案
D
解析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一切案件事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凡是与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有关的一切需要查明的事实,都是证明对象。与此无关的事实不应成为证明对象。
一般来说,案件事实就是证明对象的范围。《刑诉解释》第52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本题中,选项A甲的身份状况”属于上述第1项,选项B“甲用柴刀砍乙颈部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属于上述第5项,均为法律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因此选项AB错误。
《刑法》第18条第1—3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如果行为人是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则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则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选项C“甲用柴刀砍乙颈部时精神失常”即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若这一情况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行为人就不负刑事责任,这属于上引《刑诉解释》第52条第7项的内容,因此也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选项C错误。
《高检规则》第334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本题中,“甲乙两家曾因宅基地纠纷诉至法院”,并且有“法院生效裁判”,因此选项D中“法院就甲乙两家宅基地纠纷所作出的裁判事项”属于上述第2项的内容,因此不必提出证据加以证明。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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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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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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