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基本情况:某食品公司以屠宰生、生产肉制品为主营业务,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位于某县工业园区,2009年销售收入352800000元,主营业务成本337040000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0000元,销售费用14530000元,管理费用3010000元,

admin2014-03-23  30

问题 纳税人基本情况:某食品公司以屠宰生、生产肉制品为主营业务,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位于某县工业园区,2009年销售收入352800000元,主营业务成本337040000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0000元,销售费用14530000元,管理费用3010000元,财务费用1860000元,营业外收入3000000元,营业外支出10000元,利润总额一670000元。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1127054.58元。注册税务师2010年1月初受托对该企业2009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获得下列资料:
  (1)根据该生产部门填制的产品入库表统计,该公司2009年共生产成品数量20044662.07公斤。而该公司财务人库数量为19994603.32公斤,相差50058.75公斤。经注册税务师进一步核实,发现其相差的数量40000公斤系企业按市场价格直接抵消WHM餐饮公司就餐招待费用722000元(有WHM餐饮公司提供的一百余张收据及双方协议为证,公司相关账务处理为:借记 “管理费用——其他”722000元,贷记“应付账款”722000元;借记“应付账款”350088元,贷记“库存商品”350088元),剩余属于正常损失数量。
  (2)该公司2009年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联开具金额为236065852.42元,而该公司记账凭证记载的收购金额为242104869.01元,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1473632.97元。
  (3)经过检查其账簿、凭证及相关纳税资料,未发现副产品销售记录的记载,经询问生产部门负责人,得知该公司将副产品提供给安徽的一家生物公司了。账载收到该生物公司赞助款后,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974419.50
    贷:营业外收入——接受赞助款  2974419.50
  (4)2009年度购入载货汽车10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0000元,增值税款为340000元。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0
2009年度公司将上述载货汽车闲暇时间用于对外出租,全年累计取得租金收入160000元,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60000
  贷:管理费用——其他    160000
  (5)该公司占地面积185000平方米。经核实2008年一2009年度应缴纳土地使用税740000元,企业已缴纳土地使用税180000元,少缴纳土地使用税560000元,其中2008年度少缴纳224000元,2009年度少缴纳336000元。在2009年10月份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例行纳税评估时发现上述问题,企业已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补缴了税款560000元和滞纳金95200元。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土地使用税    560000
    管理费用——其他    95200
  贷:银行存款    655200
  (6)注册税务师经核实费用类科目的明细核算,归集企业全年在费用类科目中核算的有合法票据“业务招待费”金额为1020000元,广告宣传费金额10000000元。
  (7)假设所有产品已全部销售,库存为零;所有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
问题:
根据资料先后顺序扼要指出存在的涉税问题。

选项

答案存在的涉税问题: ①货物抵消招待费,未作销售处理,造成少缴增值税83061.95元(722000÷1.13×13%)。 ②使用的所在省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联票面实际开具金额与实际申报抵扣金额不符,造成少缴增值税785072.16元。该公司2009年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联票面实际开具金额为236065852.42元,应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0688560.81元,而该公司记账凭证记载的收购金额为242104869.01元,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1473632.97元,多抵扣进项税 785072.16元。 ③销售副产品会计核算错误,未做销售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342189.85元。 ④购入固定资产用于生产后又出租,其进项税额无须转出,但企业租金收入的会计核算错误,未确认收入,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8000元。 ⑤企业补缴上年度税款分录有误,2009年补缴2008年的税款224000元,应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不得在2009年所得税前扣除。企业补缴税款滞纳金的分录错误,应计人营业外支出,税前不得扣除。 ⑥企业业务招待费超标,应做纳税调增处理。广告费未超标,可以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标准:收入总额=352800000+隐瞒抵费用收入638938.05(722000÷1.13)+副产品销售收入2632229.65(2974419.5÷1.13)+租金收入160000=356231167.7(元)收入总额的5‰计算的标准为356231167.7×5‰=1781155.84(元)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为1020000+722000=1742000(元),其中有合法票据的仅为1020000元,因此,只能就1020000元的60%计算列支标准为612000元。企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42000—612000=1130000(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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