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行政案件的管辖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

admin2014-04-02  19

问题 下列关于行政案件的管辖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

选项 A、刘某被行政拘留,刘某所在地法院有权管辖
B、马某不服行政复议变更决定提起诉讼,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C、尹某同时向有管辖权的两个法院起诉,应当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
D、集团诉讼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答案D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A说法正确。不选。《行政诉讼法》第17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由此可知,对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和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所以B正确。《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知C正确。《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三)本辖区内有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最高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l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由此可知只有社会影响重大的集团诉讼案件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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