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效裁判执行,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40题)

admin2019-01-25  19

问题 关于生效裁判执行,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40题)

选项 A、甲被判处管制1年,由公安机关执行
B、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2年,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C、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5个月,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D、丁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没收财产部分由公安机关执行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据此,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据此,C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61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据此,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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