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

admin2019-07-10  20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如何理解本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中的“善意”、第(二)项规定中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和第(三)项规定?如何判断当事人是否“善意”?

选项

答案“善意”即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即受让人通过有效交换支付了合理的价款。本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要求转让行为完成了法定的物权变动的公示要求。确定当事人是否出于善意,应当考虑交易人从事交易的客观情况,如根据受让人受让财产的性质、有偿或无偿、价格的高低、让与人的客观情况及受让人经验等综合判断。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LTWU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