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向赵某借50万元,由郭某提供价值35万元的房屋作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来王某又把自己的一台电脑质押给赵某,但因王某需要使用电脑而没有交付。一年后,王某生意亏损无力还债,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实现担保。本案中担保的效力( )。

admin2023-02-22  42

问题 王某向赵某借50万元,由郭某提供价值35万元的房屋作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来王某又把自己的一台电脑质押给赵某,但因王某需要使用电脑而没有交付。一年后,王某生意亏损无力还债,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实现担保。本案中担保的效力(          )。

选项 A、抵押权和质权都有效
B、抵押权有效,质权不生效
C、抵押权和质权都不生效
D、抵押权不生效,质权有效

答案C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402条的规定,以房屋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因郭某提供的房屋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故抵押权不生效。根据《民法典》第425、429条的规定,质权以出质人移转质物给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但王某并没有将电脑移转给赵某占有,动产质权不生效。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LRwi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