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甲公司与台湾地区乙公司签订了出口家具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乙公司拒绝向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在大陆将争议诉诸法院。关于向台湾当事人送达文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卷一82题)

admin2018-03-26  21

问题 大陆甲公司与台湾地区乙公司签订了出口家具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乙公司拒绝向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在大陆将争议诉诸法院。关于向台湾当事人送达文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卷一82题)

选项 A、可向乙公司在大陆的任何业务代办人送达
B、如乙公司的相关当事人在台湾下落不明的,可采用公告送达
C、邮寄送达的,如乙公司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而只是在邮件回执上签收,可视为送达
D、邮寄送达未能收到送达与否证明文件的,满三个月即可视为已送达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区际司法协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3条的规定,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的,经该受送达人授权,人民法院可以向其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送达,所以A错误。根据《规定》第3条第2款的规定,采用其他规定的送达方式不能送达或者台湾地区的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所以B正确。根据《规定》第5条第1款的规定,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所以C正确。根据《规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邮寄方式送达,所以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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