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dmin2013-08-28  24

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对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B、证据形成的原因是人民法院审查证据真实性的重要方面
C、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应在法庭出示,并接受当事人质证
D、人民法院经调取未取得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时,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此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答案A,C,D

解析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这意味着有正当理由,可以接纳,A项太绝对,错误。根据该规定第56条第(1)项的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证据形成的原因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因此,B项正确。该规定第3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可见,C项表述不够准确。该规定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因此,D项错误,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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