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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5日深夜,家住甲县某商业街对面的刘某被异常声响吵醒,发现位处该商业街的某超市发生盗窃。刘某经确认后立即打电话110向警方报案。刘某前后两次打通了该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并报告了案情,但甲县公安局始终没有派人出警。其后作案人将盗窃物品装上1
2007年9月5日深夜,家住甲县某商业街对面的刘某被异常声响吵醒,发现位处该商业街的某超市发生盗窃。刘某经确认后立即打电话110向警方报案。刘某前后两次打通了该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并报告了案情,但甲县公安局始终没有派人出警。其后作案人将盗窃物品装上1
admin
2011-11-07
31
问题
2007年9月5日深夜,家住甲县某商业街对面的刘某被异常声响吵醒,发现位处该商业街的某超市发生盗窃。刘某经确认后立即打电话110向警方报案。刘某前后两次打通了该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并报告了案情,但甲县公安局始终没有派人出警。其后作案人将盗窃物品装上1辆摩托车驶离现场。案发后经统计,该超市被盗的物品价值总计3万余元人民币。有关该案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刘某可以甲县公安局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
B、该超市可以甲县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C、该超市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30天内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D、刘某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该超市提起的行政诉讼
答案
B
解析
甲县公安局在本案中,两次接到群众报警后,都没有按规定立即派出人员到现场对正在发生的盗窃犯罪进行查处,不履行应该履行的法律职责,其不作为的行为是违法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B项正确,当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及第27条的规定,本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是某超市,刘某与此案无关,因此不具备原告资格,也不具备第三人资格,A、D选项错误。《行政赔偿规定》第2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C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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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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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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