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

admin2020-01-15  25

问题 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
    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
    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材料④: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
    请回答下列问题。(2013年卷三87~91题,不定项)
根据材料②,如丁公司主张债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丁公司有权向张某主张
B、丁公司有权向李某主张
C、丁公司有权向甲公司主张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

答案A,D

解析 根据《担保法》第18条、第19条,张某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既然为连带责任保证,则债权人既可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也可以直接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债权,故A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75条,甲公司将对丁公司的债务转让给丙公司承担,是债务的全部转移,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未经担保的第三人李某书面同意,李某对已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故B项错误。免责债务承担一旦达成,原债务人即免除义务。题中在经过丁公司的同意将债务转让给丙公司之后,甲公司脱离此债权债务关系,不再承担责任,故C项错误。在债务承担协议达成之后,受让人丙成为新的债务人,债权人丁有权向新债务人丙主张债权,故D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LDm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