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下列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哪些人具备法定条件?( )

admin2017-03-14  44

问题 2009年2月,下列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哪些人具备法定条件?(      )

选项 A、赵女士于1995年1月到某公司工作,1999年2月辞职,2002年1月回到该公司工作
B、钱先生于1985年进入某国有企业工作。2006年3月,该企业改制成为私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年满50岁的钱先生与公司签定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
C、孙女士于2000年2月进入某公司担任技术开发工作,签定了为期三年、到期自动续期三年且续期次数不限的劳动合同。2009年1月,公司将孙女士提升为技术部副经理
D、李先生原为甲公司的资深业务员,于2008年2月被乙公司聘请担任市场开发经理,约定:先签定一年期合同,如果李先生于期满时提出请求,可以与公司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案B,C,D

解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法原因有两种:一种是当事双方自由约定,另一种是法定必须订立的情形。第14条第2、3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该条对ABCD四个选项进行分析可知,A选项中,赵女士由于曾经离职,连续工作时间应当按2002年1月起算,到本题规定的时间未满10年,不符合本法第14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B选项中,钱先生至2006年3月已经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钱先生已年满50岁,离退休已不满10年,符合本法第14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C选项中,孙女士与公司订立的合同虽然是定期三年,但是却可以无限续期,在本质上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C选项符合第14条第2款中协议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D选项中,根据约定,李先生在2009年2月,拥有自由决定是否与公司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符合第14条第2款的规定。除了A选项外,BCD项都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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