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汽车制造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2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型小轿车15辆,每辆不含税售价为20万元,小轿车已经全部发出,按照书面合同的约定,当月应收不含税价款150万元,已全部收讫。 (2)因以前月份采用

admin2019-01-14  23

问题 甲汽车制造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2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型小轿车15辆,每辆不含税售价为20万元,小轿车已经全部发出,按照书面合同的约定,当月应收不含税价款150万元,已全部收讫。
    (2)因以前月份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型小轿车,书面合同约定应于12月份收取不含税款项共计80万元,但12月份实际仅收到68万元。
    (3)在厂庆活动中销售B型小轿车20辆,每辆不含税售价为15万元,同时给予3%的折扣,销售时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内分别注明。
    (4)将新研制的C型小轿车3辆奖励给研发人员,C型小轿车每辆成本8万元(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
    (5)当月接受乙公司的汽车设计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设计服务费20万元。
    (6)当月购进生产用钢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150万元,采购钢材时支付运费,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运输费用为20万元。
    (7)当月因管理不善损失一批上月购进、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钢材,账面成本100万元(含运费成本4万元)。
    已知:甲汽车制造厂生产的小轿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9%,成本利润率为8%。上述业务中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并在当月通过认证。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甲汽车制造厂2017年12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选项

答案(1)甲汽车制造厂2017年12月份应计算的销项税额=(150+80)×17%+15×20×(1-3%)×17%+8×(1+8%)÷(1-9%)×3×17%=93.41(万元); 业务(3):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业务(4):将自产的货物用于无偿赠送,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由于C型小轿车系新研制产品,甲汽车制造厂和市场上并无同类售价,应当以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又由于小轿车为应税消费品,其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2)甲汽车制造厂2017年12月份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20×6%+150×17%+20×11%-[(100-4) ×17%+4×11%]=12.14(万元); (3)甲汽车制造厂2017年12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93.41-12.14=81.27(万元)。

解析 (1)业务(1)和业务(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业务(5):接受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合法扣税凭证,可以依法抵扣进项税额;设计服务适用税率为6%。
业务(6):购进货物用于生产应税货物,取得合法扣税凭证,可以依法抵扣进项税额,相应支付的运输费用也可以依法抵扣进项税额。
业务(7):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劳务、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抵扣的,应当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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