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为全家人投保了人身保险同时也为全部家庭财产投保了财产险,在两份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保险公司在下列哪一情况下不享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admin2021-07-05  36

问题 杨某为全家人投保了人身保险同时也为全部家庭财产投保了财产险,在两份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保险公司在下列哪一情况下不享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选项 A、杨某全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都是约定采用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方式,但是杨某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已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2年半未缴纳第2期的保险费
B、杨某的房屋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由于周边环境的改变,出现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
C、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后杨某不积极进行施救的
D、人身保险中杨某为其母亲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合同成立3个月后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杨某的母亲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

答案C

解析 《保险法》第36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保险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在A项中,合同效力中止已满2年,在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故A项不当选。《保险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因此,在选项B的情形下,保险公司也享有解除权,故B项不当选。《保险法》第57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可见,法律虽然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并未给予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故C项当选。《保险法》第32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16条第3款、第6款的规定。”选项D中,在保险合同成立后2年内,保险公司发现杨某虚报其母亲真实年龄。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情形下,保险公司有解除合同的权利,D项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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