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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遗失手机,为乙拾得并交到当地派出所失物招领处。派出所发布了招领公告,8个月后,甲逾期仍未认领,派出所将手机拍卖,为丙购得。后丁从丙处将手机盗走,将其赠与好友戊。现问,该手机应归谁所有?( )
甲遗失手机,为乙拾得并交到当地派出所失物招领处。派出所发布了招领公告,8个月后,甲逾期仍未认领,派出所将手机拍卖,为丙购得。后丁从丙处将手机盗走,将其赠与好友戊。现问,该手机应归谁所有?( )
admin
2016-01-15
24
问题
甲遗失手机,为乙拾得并交到当地派出所失物招领处。派出所发布了招领公告,8个月后,甲逾期仍未认领,派出所将手机拍卖,为丙购得。后丁从丙处将手机盗走,将其赠与好友戊。现问,该手机应归谁所有?( )
选项
A、戊
B、甲
C、没收归公
D、丙
答案
D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由此可知,甲已经丧失了该手机的所有权。故B项错误。又因为手机为盗赃物且为戊无偿取得,所以戊不能主张善意取得。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因此A项错误。 丙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了该手机的所有权,因此D项为正确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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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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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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