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民事法律判决的效力。(清华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

admin2016-05-05  34

问题 论述民事法律判决的效力。(清华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

选项

答案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对案件中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权威性的判定,称为判决。 判决的效力是指法院的生效判决在法律上的效力。法院的生效判决在法律上具有拘束力、既判力,有给付内容的还具有执行力。 (一)拘束力 判决的拘束力是指判决对人的支配力,即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效力。判决的拘束力包括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对法院的拘束力和对社会的拘束力。 对当事人的拘束力主要表现在: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必须遵守和履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对法院的拘束力,主要表现在:判决一经生效,人民法院不能随意改变,除非经过法定程序例如监督与再审程序,不得改变,否则就是违法的。 对社会的拘束力主要表现在:判决一经生效,任何人都不得无视法院判决的存在,任何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有责任尊重和维护法院判决,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法院判决的执行。同时,法院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确认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变更和干涉。 (二)既判力 判决的既判力是指判决在法律上的确定力,它分为实质意义上的既判力和形式意义上的既判力。实质意义上的既判力,就当事人而言,是指判决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问题已成定局,只能依判决确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行事,不得再行争议,要求改变。就法院而言,当事人如果以生效判决确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诉讼标的而提起新诉,法院应驳回其起诉。同时,如果其他诉讼涉及生效判决确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得作出与生效判决内容相反的判决。 形式意义上的既判力,就当事人而言,是指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就不得对判决认定的事实提起诉讼或上诉;就法院而言,非经法定程序,法院不得对生效判决自行改变。 (三)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以判决为执行根据,可以通过法院司法执行权予以强制执行的效力。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判决为根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判决的内容付诸实现。并非法院作出的所有判决都具有执行力,执行力只是对有给付内容的判决,在法律上赋予其效力,没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不具有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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