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日,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合同标的额为200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企业在2005年7月1日~5日向乙企业提供全部货物,乙企业收到货物的10天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并于8月1日前向甲企业支付全部货款200万元。 2005年7月5日,

admin2009-02-15  43

问题 2005年4月1日,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合同标的额为200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企业在2005年7月1日~5日向乙企业提供全部货物,乙企业收到货物的10天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并于8月1日前向甲企业支付全部货款200万元。
   2005年7月5日,甲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将全部货物交给乙企业,乙企业与7月7日对货物进行检验时,发现部分货物质量有问题,但未通知甲企业。8月2日,甲企业要求乙企业支付200万元的货款,乙企业以部分货物质量有问题为由表示拒绝。
   甲企业在对乙企业的调查中发现,乙企业拒绝付款的真正原因是乙企业已丧失支付能力,乙企业同时欠丙企业到期债务200万元。但乙企业享有对丁企业的到期债权200万元,由于乙企业管理混乱,乙企业一直没有对丁企业主张其债权。
   2005年8月20日,甲企业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乙企业对丁企业的到期债权200万元。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甲企业胜诉。裁定由丁企业向甲企业履行清偿义务,同时甲与乙、乙与丁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丙企业得知人民法院的裁定后,向甲企业主张应由甲、丙平均分配丁企业偿还的200万元,甲企业表示拒绝。
   问题:
   (1) 乙企业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 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 如甲企业代位权诉讼的诉讼费为2万元,该诉讼费应由谁承担?
   (4) 丙企业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选项

答案(1) 乙企业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在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为2005年 7月6日~15日。但乙企业未在该检验期间内将部分货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及时通知甲企业,则视为货物的数量和质量符合约定,因此乙企业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2) 人民法院的裁定符合规定。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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