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关于我国涉外仲裁法律规则,下列哪些表述不符合我国《仲裁法》的规定?(2006年卷一第80题)
关于我国涉外仲裁法律规则,下列哪些表述不符合我国《仲裁法》的规定?(2006年卷一第80题)
admin
2016-04-13
29
问题
关于我国涉外仲裁法律规则,下列哪些表述不符合我国《仲裁法》的规定?(2006年卷一第80题)
选项
A、只要是有关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的纠纷,就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B、如果当事人有协议约定,仲裁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C、仲裁庭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时.无权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有效性提出的异议作出决定
D、由三人组成仲裁庭审理的案件,裁决有可能根据一个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答案
A,C
解析
关于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我国法律通过列举的方式排除了若干类型争议通过仲裁解决的可能性。《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3条第(一)项所列纠纷中的权利也属于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但对此不能仲裁。故A项错误。
《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故B项正确。
《仲裁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仲裁机构可以就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作出决定。故C项表述不准确。
《仲裁法》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由此可知,当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此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一个人的意见作出,故D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KrA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2011年12月2日,中国鸿鹄医疗公司与西班牙奥尔特公司依CIF(巴塞罗那)价格订立了出口一批医疗器械的合同。2012年4月28日,中国鸿鹄公司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装船,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5月12日,西班牙奥尔特公司将处于运输途中的货物转卖给意大利诺雅迦公
高庆公司申请破产后,进入债权申报程序,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基于下列哪些原因,可以禁止有关货物或技术的进口或出口?()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在一国的专属经济区内,下列判断哪项是不正确的:
金某准备自杀,为自己投保了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意外伤害保险,指明受益人是其母亲,保险合同成立后自杀,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甲、乙、丙签订合伙协议,共同组建一合伙企业,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乙如果要求退伙,应满足下列哪些条件?()
甲服装厂和乙食品厂经过协商,决定各自出资50万元设立丙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请问甲、乙两厂能否设立丙制药公司?()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下列何种产品属于该法所称的产品?
葡萄牙人TOM于2005年4月来华居住并于2006年11月离境回国,期间其在中国境内发表一篇文章获得稿酬600块钱,股息获利15万元,并在美国做一场讲座获得报酬4000美元,并获得世界文化组织颁发的教育奖金5万美元。对以上收入征收其所得税的做法中正确的是哪
关于保险利益,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随机试题
无环鸟苷:
患者,男性,37岁,经常出现血尿,肾区绞痛,疑为肾结石,需要做静脉肾盂造影术,以下正确的是
在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中,被质疑人只能是()。
某建筑结构平面如图,设计做法为:C25现拌混凝土浇捣,木模支护,层高4.2米,框架柱截面尺寸为500×500,板厚及梁截面尺寸见图示。梁、板的混凝土浇捣工程量,并套定额计算工程直接费。
下列关于票据签章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并可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注册会计师在对X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下列情况中注册会计师应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是()。
人的身心发展有不同的阶段。“心理断乳期”一般发生在()。
A.条件(1)充分,但条件(2)不充分.B.条件(2)充分,但条件(1)不充分.C.条件(1)和(2)单独都不充分,但条件(1)和条件(2)联合起来充分.D.条件(1)充分,条件(2)也充分.E.条件(1)和(2)单独都不充分,条件(1)和条件(2
GetWhatYouPayFor?NotAlways[A]ThemostexpensiveelectioncampaigninAmericanhistoryisover.ExecutivesacrossAmer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