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涉外仲裁法律规则,下列哪些表述不符合我国《仲裁法》的规定?(2006年卷一第80题)

admin2016-04-13  27

问题 关于我国涉外仲裁法律规则,下列哪些表述不符合我国《仲裁法》的规定?(2006年卷一第80题)

选项 A、只要是有关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的纠纷,就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B、如果当事人有协议约定,仲裁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C、仲裁庭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时.无权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有效性提出的异议作出决定
D、由三人组成仲裁庭审理的案件,裁决有可能根据一个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答案A,C

解析 关于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我国法律通过列举的方式排除了若干类型争议通过仲裁解决的可能性。《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3条第(一)项所列纠纷中的权利也属于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但对此不能仲裁。故A项错误。
    《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故B项正确。
    《仲裁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仲裁机构可以就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作出决定。故C项表述不准确。
    《仲裁法》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由此可知,当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此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一个人的意见作出,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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