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伙人刘某因其妻子生病,向其朋友许某借债3000元,而许某曾与该企业签订一买卖合同,购买该合伙企业一批茶具,欠该企业贷款3500元。当该企业向许某催要货款时,许某提出因刘某欠其3000元,所以他只付企业500元即可。许某的做法是否正确?( )

admin2009-02-14  33

问题 企业合伙人刘某因其妻子生病,向其朋友许某借债3000元,而许某曾与该企业签订一买卖合同,购买该合伙企业一批茶具,欠该企业贷款3500元。当该企业向许某催要货款时,许某提出因刘某欠其3000元,所以他只付企业500元即可。许某的做法是否正确?(    )

选项 A、正确。他只需付企业500元即可
B、错误。他需付企业3500元货款
C、正确。许某只付500元,剩下3000元由刘某代其付清
D、错误。刘某和许某应共同付清这笔钱,然后许某和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2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对合伙企业主张抵销权。因为,该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负债,实质上是对全体合伙人负债;而对他欠债的,只是个别合伙人。如果允许二者抵销,就等于强迫其他合伙人对个别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承担责任。这样做,违反了合伙制度的本意,加大了合伙人的风险,不利于合伙企业这种经济组织形式的发展。所以,《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务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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