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2012年试卷二第37题)

admin2017-03-07  31

问题 对于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2012年试卷二第37题)

选项 A、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
B、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C、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不起诉
D、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答案A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9条的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可知,选项B、C、D做法正确,不当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并结合上述《刑事诉讼法》第279条的规定,可知,在侦查阶段,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公安机关不能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即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公安机关也只能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但是可以在起诉意见书中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对于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161条作出了规定,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由此,在侦查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公安机关应当决定撤销案件。这里的“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情形之一的。本题所述不属于这些情形,因此公安机关不能撤销案件。选项A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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