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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关于发回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1—卷二—37,单)
关于发回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1—卷二—37,单)
admin
2017-03-07
24
问题
关于发回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1—卷二—37,单)
选项
A、发回重审原则上不能超过2次
B、在发回重审裁定书中应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根据
C、一审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发回重审
D、发回重审应当撤销原判
答案
A
解析
(1)《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3)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根据《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1次。可见这里说的是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如果是其他情形则没有次数限制,所以选项A错误。
(2)根据《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已经查清事实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由及法律依据。所以,选项B正确。
(3)选项C中的情形属于程序违法的表现,所以应当发回重审,说法正确。
(4)选项D说法正确,因为发回重审就是要重新进行1次审理推翻先前裁判内容,因此都要撤销原判。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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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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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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