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伤害被害人丁,公安机关对丙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检察机关对甲提起公诉,对乙作了不起诉处理。被害人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dmin2016-04-18  18

问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伤害被害人丁,公安机关对丙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检察机关对甲提起公诉,对乙作了不起诉处理。被害人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应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
B、应将甲、乙、丙作为共同被告
C、既可以将甲和乙作为被告,也可以将甲、乙、丙作为被告
D、由于只有丙有赔偿能力,可以只以丙为被告

答案C,D

解析 依据《刑诉解释》第143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此处“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主要是指共同犯罪中,有的被告人被交付人民法院审判,有的被公安机关作出强制性教育措施处理或者行政拘留处分,有的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被作出其他处理的同案人都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害人对其具有选择性,不是必须。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KXA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