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

admin2014-10-29  34

问题 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关于李一与李三的约定以及股东资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二人间的约定有效
B、对公司来说,李三具有股东资格
C、在与李一的离婚诉讼中,闻菲可以要求分割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
D、李一可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点为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关系。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从合同法角度予以规制。实践中,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往往签订协议,一般称为“持股协议”或者“代持协议”,以确认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并不禁止此种行为,这种协议是有效合同。故A选项正确。B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这两个选项均是“股东和公司的关系”。就其法律上或者名义上而言,名义股东仍然是合法的股东。实际出资人如果想要“浮出水面",取代名义股东的法律地位,必须履行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也就是说,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换言之,必须履行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后,实际股东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做到“名实相副”。C选项是考查股东离婚时对股权的分割。由于股东配偶并非公司股东,而有限公司具有“人资两合性”,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配偶并不能基于离婚,直接要求分割股权。该问题的处理见《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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