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地公安机关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吴某,但吴某已经逃至乙地,甲地公安机关决定到乙地去执行拘留,那么在执行程序上有什么特别之处?( )

admin2014-05-30  35

问题 甲地公安机关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吴某,但吴某已经逃至乙地,甲地公安机关决定到乙地去执行拘留,那么在执行程序上有什么特别之处?(    )

选项 A、应当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
B、应当通知乙地公安机关
C、拘留后的讯问时限从吴某被押解回甲地开始计算
D、应当通知吴某单位派人一起去乙地执行拘留

答案B,C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可见,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是异地执行拘留的必经程序,可见,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可见,出示拘留证是所有拘留的必经程序,而题干所问的是异地拘留的执行程序上的特别之处,故A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3项的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可见,C项正确,D项于法无据,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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