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程序中有下列何种情形,二审人民法院应该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2004年司考,卷二,第94题)

admin2017-05-25  25

问题 一审程序中有下列何种情形,二审人民法院应该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2004年司考,卷二,第94题)

选项 A、对不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人员没有出庭的
C、一审合议庭的书记员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开庭审理中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没有出庭的

答案C

解析 共同犯罪案件只要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即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此,A项不应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2款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B项违反法定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应当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B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违反回避制度的,应当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C项正确。D项不符合第227条的规定,不应当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因此,本题应选BC。但是,根据2012年修订之前的《刑事诉讼法》,本题应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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