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最近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对辖区内发生重大事故的,对其地方行政领导如何进行追究?

admin2012-08-20  35

问题 省政府最近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对辖区内发生重大事故的,对其地方行政领导如何进行追究?

选项

答案辖区内煤炭企业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依照有关程序,对省辖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给予以下处理: (1)发生较大事故的,给予乡镇分管副乡镇长和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停职或免职处理。一年内发生两起较大事故的给予乡镇长和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停职或免职处理。 (2)发生重大事故的,给予县(市、区)分管副县(市、区)长、乡镇长和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停职或免职处理。一年内发生两起重大事故的,给予县(市、区)长和省辖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停职或免职处理。 (3)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给予省辖市分管副市长、县(市、区)长和省辖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停职或免职处理。 (4)一年内发生两起特别重大事故或发生一次死亡50人(含5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的,给予省辖市市长停职或免职处理。 对上述人员和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给予组织处理、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解析 考查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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