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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甲将一辆汽车出卖给乙,合同约定价款40万元,由乙分5期支付完成。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是明确约定在乙付清全部款项之前,甲保留对该汽车的所有权。此后,甲又将该车以3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甲将一辆汽车出卖给乙,合同约定价款40万元,由乙分5期支付完成。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是明确约定在乙付清全部款项之前,甲保留对该汽车的所有权。此后,甲又将该车以3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dmin
2018-10-17
24
问题
甲将一辆汽车出卖给乙,合同约定价款40万元,由乙分5期支付完成。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是明确约定在乙付清全部款项之前,甲保留对该汽车的所有权。此后,甲又将该车以3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选项
A、乙对汽车的占有为直接占有、他主占有、有权占有
B、因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C、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
D、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
答案
B,C,D
解析
本题涉及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问题。甲已将汽车交付给乙。乙直接对该汽车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故乙对汽车的占有为直接占有。又因甲与乙约定的汽车买卖合同为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在乙付清全部款项之前,汽车的所有权仍归甲享有。故乙对汽车的占有为他主占有。乙对汽车的占有是基干买卖合同的占有,故乙对汽车的占有是有权占有。因此,选项A正确。,因为甲仍保留该汽车的所有权,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有权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故选项B、选项C错误。依据《物权法》第26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故选项D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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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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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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