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甲公司委托乙公司研究开发一项新技术,双方同时约定,如果在2005年6月份以前,乙公司尚未就该技术开发取得实质性成果,则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双方未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至2005年6月时,乙公司果然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

admin2014-04-28  34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甲公司委托乙公司研究开发一项新技术,双方同时约定,如果在2005年6月份以前,乙公司尚未就该技术开发取得实质性成果,则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双方未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至2005年6月时,乙公司果然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如果甲公司要行使解除权,则:

选项 A、甲公司可以随时通知乙公司而解除合同
B、甲公司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否则,解除权消灭
C、该合同自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解除通知时解除
D、如乙公司对是否具备解除条件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答案2,8

解析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故本题中甲公司要行使解除权的也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行使,否则解除权消灭。因此选项A不正确,B正确;同时,《合同法》第96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选项C中认为合同在甲公司发出通知时解除是错误的,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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