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哈尔滨分行汇通支行(以下简称汇通支行)因与被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富利达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利达公司)发生用益物权抵押合同纠纷,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向我行借款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以其对富利达地下商贸城享

admin2017-08-18  36

问题 原告交通银行哈尔滨分行汇通支行(以下简称汇通支行)因与被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富利达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利达公司)发生用益物权抵押合同纠纷,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向我行借款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以其对富利达地下商贸城享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作为借款抵押担保。借款期满后,虽经我行多次催收,被告至今仍欠本金及部分利息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如不能偿还,应当按照约定将富利达地下商贸城的管理权、出租权转给我行行使,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请问:这个案件如何判断?

选项

答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物权法》及《担保法》的规定。本题中,原告汇通支行与被告富利达公司签订的有担保的借款合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另外,借款人有向贷款人支付利息的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补充协议,协议不成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时间达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富利达公司未偿还到期借款,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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