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内容特点。

admin2015-12-30  49

问题 试述《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内容特点。

选项

答案《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是1931年5月5日由“国民会议”通过,同年6月1日由国民政府颁布的。约法共8章89条,各章依次为总纲、人民之权利义务、训政纲领、国民生计、国民教育、中央与地方之权限、政府之组织、附则。约法标榜以孙中山的“遗教"为根本的立法原则,声称“国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其主要内容特点是: 第一,以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了《训政纲领》所确立的国民党一党专政政权。约法将《训政纲领》全文载入,使得国民党的纲领成为全国人民必须遵守执行的法律。约法重申:“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强调“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之行使,由国民政府训导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种治权,由国民政府行使之”。 第二,采取五院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国民政府设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及各部会,国民政府主席对内、对外代表国民政府。按照该约法的规定,国民政府主席“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本约法之解释权,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之”。可见,国民政府五院只能是分而不立,共同听命于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国民政府主席虽然凌驾于五院之上,但其实际权力的大小,要取决于蒋介石是否担任此职。当他担任国民政府主席职务时,《国民政府组织法》就赋予主席很大的权力;离职时,国民政府主席就变成了“不负实际政治责任”的职位。 第三,形式上规定了一系列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利。约法标榜“中华民国国民,无男女、种族、宗教、阶级之区别,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罗列了比较详细的各项公民权利与自由。但同时公民可以享有的每一项权利都是“非依法律不得停止或限制之”。换言之,国民党可以通过制定种种法律“停止或限制”公民享有或行使这些权利,即使对于在孙中山看来是中华民国每一个国民都应享有的、最重要的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项权利,约法也规定须“在完全自治之县”才得享有,且须在国民党控制的国民政府“训导”下行使,而国民的种种权利,往往在“训导”中被剥夺。 第四,在“国家”、“中央”的名义下,发展官僚资本主义。约法第四章“国计民生”中规定:“国家应兴办油、煤、金、铁、矿业”(第三十五条),“国家应创办国营航业”(第三十六条)。第六章“中央与地方之权限”中规定“工商业之专利、专卖特许权,属于中央”。而当时的南京国民政府是在以蒋介石为首的四大家族操纵下的国家政权,实际上“国家”、“中央”均是四大家族的代名词,约法中的上述规定,使四大家族可以“合法”地大肆搜刮和掠夺中国人民的财富,以至于他们在短短的22年间就能积聚起200亿美元的资产。 总之,这部约法的核心,就是在所谓“训政时期”,实行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国家制度,是大地主大资产阶级专政的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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