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考研
方某于2014年12月5日因强奸罪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由于是强奸犯而被同监人员瞧不起,长期遭受欺凌,在2015年10月28日再次遭同监陈某凌辱时将陈某打成轻伤。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
方某于2014年12月5日因强奸罪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由于是强奸犯而被同监人员瞧不起,长期遭受欺凌,在2015年10月28日再次遭同监陈某凌辱时将陈某打成轻伤。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
2018-05-25
31
问题
方某于2014年12月5日因强奸罪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由于是强奸犯而被同监人员瞧不起,长期遭受欺凌,在2015年10月28日再次遭同监陈某凌辱时将陈某打成轻伤。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方某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B、方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如不属于情节恶劣,则不应执行死刑
C、方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必须执行死刑
D、方某情有可原,可在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答案
B
解析
《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且在2015年10月31日以前故意犯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有利于被告人,所以具有溯及力)。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本题中,虽然方某故意实施殴打陈某致其轻伤属于故意犯罪,但是如果没有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不能执行死刑。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z0GU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0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专业硕士
相关试题推荐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属于补充性连带责任适用的情形是()。
乙将汽车抵押给甲作为主债权的担保,不料乙的儿子外出开车过程中将车毁坏,乙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则该赔偿金()。
下列请求权中,适用诉讼时效的是()。
张某在火车站候车室窃得某人一提包,到僻静处打开一看,里面没有钱财,却有手枪一支,子弹若干发,张某便将枪支、子弹放回包内,然后藏于家中。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李某系A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账员。2002年3月20日下午下班时,李某发现本所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未锁)。当日下班后,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中,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次日上午
2004年,我国留学生李某在荷兰留学期间,与一当地英国人甲发生冲突,后来李某在一酒吧喝酒,恰逢甲与其朋友也在喝酒。甲一伙趁酒兴将李某打成重伤后逃走。2005年甲来到中国旅游。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张某意图杀害李某,一日晚藏于李某院门外,从门缝中见一黑影在移动,即认为是李某,遂举枪射击,次日方知打死的不是李某,而是李某家中的一头牲畜。张某()。
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
甲于某日晨在路边捡回一名弃婴,抚养了3个月后,声称是自己的亲生儿子,以4000元将弃婴卖出。甲的行为构成()。
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时问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随机试题
社会保障的最高纲领是()
在经营单位组合分析法中,具有较高业务增长率和较低市场占有率的经营单位是_________。
葡萄胎声像图上,多数直径在3~5mm无回声囊泡,最大可能是什么
A、普萘洛尔B、奎尼丁C、维拉帕米D、普鲁卡因胺E、利多卡因高血压并伴有快速心律失常者最好选用
慢性肾小球肾炎控制高血压的原则是什么?
作为固态胶体的煤,其内部存在许多毛细管及孔隙,这些空隙的总体积占煤的整个体积的百分数叫做煤的空隙率,空隙率的计算方式为()。(DHe、DHg是用氦及汞作为置换物所测得的煤的密度)
下列属于非系统性风险的是()。Ⅰ.财务风险Ⅱ.经营风险Ⅲ.利率风险Ⅳ.流动性风险
买人金融资产权利的期权叫()。
草地所占比重最大的年份是()。没有耕地的年份是()。
Man:Look,theviewisfantastic.Couldyoutakeapictureofmewiththelakeinthebackground?Woman:I’mafraidIjustrano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