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石某抢劫杀害李某,被路过的王某、张某看见并报案。赵某、石某被抓获后,2名侦查人员负责组织辨认。 赵某、石某抢劫杀害李某,被路过的王某、张某看见并报案。赵某、石某被抓获后,2名侦查人员负责组织辨认。关于辨认笔录的审查与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

admin2018-04-20  26

问题 赵某、石某抢劫杀害李某,被路过的王某、张某看见并报案。赵某、石某被抓获后,2名侦查人员负责组织辨认。
赵某、石某抢劫杀害李某,被路过的王某、张某看见并报案。赵某、石某被抓获后,2名侦查人员负责组织辨认。关于辨认笔录的审查与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4年卷二第93题)

选项 A、如对尸体的辨认过程没有录像,则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B、如侦查人员组织辨认时没有见证人在场,则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C、如在辨认前没有详细向辨认人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则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D、如对赵某的辨认只有笔录,没有赵某的照片,无法获悉辨认真实情况的,也可补正或进行合理解释

答案D

解析 A项:《公安部规定》第253条规定:“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据此可知,对辨认过程进行录像不是强制性规定,只是在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像。A项中对尸体的辨认过程没有录像,则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证据的说法错误,故A项错误。
    B、C、D项:《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第1款规定:“侦查机关组织的辨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辨认结果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人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尸体、场所等特定辨认对象除外。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第30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2人的;
    (2)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的;
    (3)对辨认经过和结果没有制作专门的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者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
    (4)辨认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的;
    (5)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
    B项中侦查人员组织辨认时没有见证人在场,则辨认结果不属于不得作为定案证据的法定情形,故B项错误。C项的表述违反第30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故C项错误。D项中,对赵某的辨认只有笔录,没有赵某的照片,无法获悉辨认真实情况的,也可补正或进行合理解释。符合第30条第2款第(5)项的规定,故D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JzclFFFM
0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