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9日,原告李某酒后来到县城浴室洗澡。洗完后,李某躺在二号池的搁板上睡觉,被浴室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李某在爬起时,脚下一滑,从搁板上掉落二号池内,当即被人拉出。因二号池水在60℃以上,李某自腰部以下大部被烫伤,烫伤面积占全身的30%。李某受伤后

admin2009-03-14  27

问题 2003年2月9日,原告李某酒后来到县城浴室洗澡。洗完后,李某躺在二号池的搁板上睡觉,被浴室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李某在爬起时,脚下一滑,从搁板上掉落二号池内,当即被人拉出。因二号池水在60℃以上,李某自腰部以下大部被烫伤,烫伤面积占全身的30%。李某受伤后,浴室方面拒绝送其到医院治疗。他为节省医疗费,亦未去医院就医,而找民间土医张某为其治疗。因张某治疗不当,致李某伤面感染恶化,后经医院抢救脱险并治愈,李某共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李某向浴室索赔无结果,诉至法院,要求浴室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就该案所做的分析,正确的一项是:

选项 A、李某对损害的发生应负完全责任
B、浴室对损害的发生应负完全责任,对损失的扩大不负责任
C、浴室对损害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
D、浴室应就损害的发生负赔偿责任,但因为李某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

答案8

解析 《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在本题中,李某在浴室洗澡发生的损害应当由浴室承担,但是李某是喝酒以后的行为,并且在搁扳上睡觉,而且事后李某没有去医院就诊,而是采用土法治疗,扩大了损失的范围,所以李某自己也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而浴室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D项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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