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鲁某与关某涉嫌贩卖冰毒500余克,B省A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以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关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审宣判后,关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向B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鲁某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提起抗诉。(2015年卷二94—96题)
鲁某与关某涉嫌贩卖冰毒500余克,B省A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以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关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审宣判后,关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向B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鲁某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提起抗诉。(2015年卷二94—96题)
admin
2019-01-25
32
问题
鲁某与关某涉嫌贩卖冰毒500余克,B省A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以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关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审宣判后,关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向B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鲁某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提起抗诉。(2015年卷二94—96题)
如B省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鲁某的量刑适当,但对关某应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限制减刑,则对本案正确的做法是?
选项
A、二审应开庭审理
B、由于未提起抗诉,同级检察院可不派员出席法庭
C、高级法院可将全案发回A市中级法院重新审判
D、高级法院可维持对鲁某的判决,并改判关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限制减刑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第二审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关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故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故B错误。根据《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高级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发回重新审判,故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B省高级法院认为对关某应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限制减刑,事实上加重了关某的刑罚,故D错误。本题选A。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JwP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相关实践,对于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关于法的渊源和法律部门,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第51题)
2006年国际商会巴黎会议上通过的经修改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于2007年7月1日实施。下列哪些选项属于UCP600修改或规定的内容?(卷一/2007年第85题)
中国人王某定居美国多年,后自愿加入美国国籍,但没有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王某恋爱期间承担了男友刘某的开销计20万元。后刘某提出分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开销费用。经过协商,刘某自愿将该费用转为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不久刘某反悔,以不存在真实有效借款关系为由拒绝还款,王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
关于特别行政区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卷一/2010年第65题)
我国司法承担着实现公平正叉的使命.据此.下列哪些说法能够成立?(2013年卷一第83题)
某市商业银行2010年通过实现抵押权取得某大楼的所有权,2013年卖出该楼获利颇丰。2014年该银行决定修建自用办公楼,并决定入股某知名房地产企业。该银行的下列哪些做法是合法的?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下列哪一做法符合服务大局的理念?(2013年卷一第7题)
甲国1999年发生未遂军事政变,政变领导人朗曼逃到乙国。甲国法院缺席判决朗曼10年有期徒刑。甲乙两国之间没有相关的任何特别协议。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一/2007年第29题)
随机试题
A.糖尿病B.动脉粥样硬化C.风湿性心瓣膜病D.高血压动脉硬化E.高脂血症脑出血最常见的病因是
A.显微镜检查发现有圆筒形或长卵圆形的芽生孢子B.用显微镜400倍检查发现有多角体C.显微镜检查病蜂肠道中是否有孢囊存在下列哪个症状可以确诊为家蚕白僵病()。
决策方案评价与选择的方法有()、()、()。
下列选项实行“非一批一证”的是()。
在心理咨询初诊接待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包括()。
我国历史悠久,在一次次朝代更迭、权力交接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以少胜多的著名战役。以下有关我国古代战役的表述,正确的是()。
论述罗马的奴隶制度。
《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试说明:主犯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2010年法条分析29)
在建筑设计中,如果它对公众的使用来说是既美观又实用的话,那么它必然是不惹眼的,即与周同环境是和谐的。现代的建筑由于受利己主义的干扰而违背了这一原则,使他们的设计工作染上了很强的个性色彩,创造出来的建筑是惹眼的。如果上述命题为真,哪一个选项可能为真?
Oneofthemostimportantsocialdevelopments【C1】______helpedtomakepossibleashiftinthinkingabouttheroleofpubliceduc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