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国际商会巴黎会议上通过的经修改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于2007年7月1日实施。下列哪些选项属于UCP600修改或规定的内容?(卷一/2007年第85题)

admin2017-06-05  30

问题 2006年国际商会巴黎会议上通过的经修改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于2007年7月1日实施。下列哪些选项属于UCP600修改或规定的内容?(卷一/2007年第85题)

选项 A、直接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
B、关于议付的新定义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售出行为
C、规定当开证行确定单证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
D、规定银行收到单据后的处理时间为“合理时间”,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的5个工作日

答案A,C,D

解析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对于上一版本UCPS00作出了一些修改,本题以此为出题依据。UCPS00第6条中规定信用证有可以撤销和不可撤销的区分。UCP600对此作出了变更,其第2条“定义”中规定: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在第3条“解释”中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信用证中对此未作指示也是如此。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同样是在“定义”中,UCP600首次对“议付”的概念作出了规定,称其为指定银行在其应获得偿付的银行日或在此之前,通过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向受益人预付款项的方式,购买相符提示项下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及/或单据。根据这一定义,议付仅指银行对票据及/或单据的购买,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有考生认为,若从受益人角度看,议付可以说是一种票据及/或单据的售出行为,故B选项也应算正确答案。严格地说,UCP600对议付所作的定义是从银行单方厩的角度进行的,它专指指定银行的行为,而不是指受益人的行为。因此,认为B项正确比较牵强。UCP600第16条b项规定:当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在UCPS00中,规定银行收到单据后的处理时间为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的7个工作日。UCP600第14条b项将原7天缩短为5天。从UCP600的制定者来看,这个期限为银行审查单据的合理时间。因此,D项也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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