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决定购买一套机器设备,开一塑料制品厂,因资金不足,遂向乙借款20万元,甲称“我付了钱即提货,估计2个月安装调试完毕,开工后资金周转开了,就马上还钱。”乙说:“时间不长利息可以免收,但要写借条。”甲即写借条一张:“甲暂借乙20万元整,等塑料加工厂开工后第2

admin2013-05-03  21

问题 甲决定购买一套机器设备,开一塑料制品厂,因资金不足,遂向乙借款20万元,甲称“我付了钱即提货,估计2个月安装调试完毕,开工后资金周转开了,就马上还钱。”乙说:“时间不长利息可以免收,但要写借条。”甲即写借条一张:“甲暂借乙20万元整,等塑料加工厂开工后第2个月末归还全部借款。”甲买来机器后,发现倒卖塑料原料更有利,遂将机器租给他人,自己利用乙的借款倒卖原料,当乙向甲索要借款时,甲指着借条称还款期限为加工厂开工后第2个月末,现在加工厂并未开工,要乙继续等,乙遂向法院起诉,下列陈述正确的是:

选项 A、该合同是附期限借款合同
B、该合同是附条件借款合同
C、甲应当立即向乙还钱
D、甲应当依借条规定及时开工、还钱

答案2,4

解析 借款合同规定“开工后2个月”,但工厂开工不是必然发生的客观事实,其是否发生及何时发生是无法预知的,因而,该合同是附条件而非附期限合同。《合同法》第45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依此,甲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加工厂开工”这个合同条件,则视所附条件已成就,甲应立即向乙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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