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能向登记机构申清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

admin2019-05-29  25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能向登记机构申清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2018年一专一第56题)
    请分析:
哪些行为属于该条第一款所称的“处分该不动产”行为?

选项

答案“处分行为”包括买卖、赠与等转移所有权的行为,还包括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他物权的行为。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JtdU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