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教唆李某杀死王某,李某接受唆使后于深夜潜入王家,适逢王某外出未归,李某便将熟睡中的王某的妻子强奸后逃离。本案中,赵某的行为( )。

admin2014-08-14  28

问题 赵某教唆李某杀死王某,李某接受唆使后于深夜潜入王家,适逢王某外出未归,李某便将熟睡中的王某的妻子强奸后逃离。本案中,赵某的行为(    )。

选项 A、不构成犯罪   
B、属于意外事件
C、成当从重处罚   
D、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D

解析 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明确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在本案中,赵某教唆李某杀害王某,但是由于王某未在家,未能将王某杀害,赵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教唆未遂”,赵某未教唆李某强奸王某之妻,强奸行为属于李某个人行为,二者并不构成强奸犯的共犯,李某单独承担责任,复习时还应注意,若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即间接实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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