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案件中,主审法官认为,生产假化肥案件中的“假化肥”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的“产品”范畴,因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对“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有专门规

admin2017-06-13  29

问题 在一起案件中,主审法官认为,生产假化肥案件中的“假化肥”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的“产品”范畴,因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对“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有专门规定。关于该案,法官采用的法律解释方法属于下列哪一种?(卷一/2008年第6题)

选项 A、比较解释
B、历史解释
C、体系解释
D、目的解释

答案C

解析 历史解释是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比较解释是指根据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如果说历史解释是利用历史上已发生的法律状况证成某个解释结果,那么比较解释是利用另一个社会或国家的法律状况证成某个法律解释结果。
    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又被称为主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揭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或者说将对某个法律规定的解释建立在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的基础之上。而客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理性的目的”或“在有效的法秩序的框架中客观上所指示的”目的,即法的客观目的而不是根据过去和目前事实上存在的任何个人的目的,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本案中,法官联系《刑法》第147条和《刑法》第140条的规定,基于对“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有专门规定,将生产假化肥案件中的“假化肥”不属于“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的“产品”范畴,此为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明显不属于历史解释,也不属于比较解释和目的解释。因此,本题参考答案为C项,法官采用的法律解释方法为体系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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