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7条第三款规定,法庭审理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

admin2019-06-23  32

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7条第三款规定,法庭审理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

选项 A、签名
B、盖章
C、签名和盖章
D、签名或盖章

答案D

解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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