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刘某系某工厂职工,该厂经区政府批准后改制。刘某向区政府申请公开该厂进行改制的全部档案、拖欠原职工工资如何处理等信息。区政府作出拒绝公开的答复,刘某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43)
刘某系某工厂职工,该厂经区政府批准后改制。刘某向区政府申请公开该厂进行改制的全部档案、拖欠原职工工资如何处理等信息。区政府作出拒绝公开的答复,刘某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43)
admin
2017-03-07
24
问题
刘某系某工厂职工,该厂经区政府批准后改制。刘某向区政府申请公开该厂进行改制的全部档案、拖欠原职工工资如何处理等信息。区政府作出拒绝公开的答复,刘某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43)
选项
A、区政府在作出拒绝答复时,应告知刘某并说明理由
B、刘某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二个月
C、此案应由区政府所在地的区法院管辖
D、因刘某与所申请的信息无利害关系,区政府拒绝公开答复是合法的
答案
A
解析
本题不仅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而且涉及《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对行政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要求作出专门规定,第21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本题中区政府作出的拒绝公开的决定.属于第二种情形,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故选项A的说法正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丰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此规定虽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但未具体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因此,应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关于直接起诉的一般起诉期限规定。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刘某的起诉期限为3个月,而不是2个月。故选项B的说法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本题中,被告为区政府,且不属于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故区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选项C的说法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题中,刘某系某工厂职工,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是该厂进行改制的全部档案、拖欠原职工工资如何处理等信息,与刘某的生活和刘某的权利直接相关。故选项D的说法错误。综上,本题的答案为A。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Jil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下列有关宪法与法律的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有:
甲市政府通过招投标,决定由长城建设公司在乙小区附近新修公路,乙小区居民赵某认为该公路的修建和使用将会侵害到自己和附近居民的安宁权,于是向甲市规划局申请公开该公路的规划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下列哪些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决的情形?
关于审判人员召开的庭前会议,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侦查人员在杀人案件现场收集到一封信和一张字条,信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但根据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查出了犯罪分子。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关,但根据笔迹鉴定找到了字条的书写人,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对于本案中的信件和字条属于何种证据种类,下列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某中国公司与沙特公司订立的合同产生了纠纷并诉诸中国法院,该合同选择适用沙特法律。当无法查明沙特法时,依我圉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微信作为一种崭新的信息发布平台,它似乎自出现之日其就被冠以最自由的光环,被公众视作饱享言论自由权表达的良器。遗憾的是,微信丑闻、微信谣言、微信谩骂等乱象丛生,伴之网络色情、网络诈骗等网络犯罪屡禁不止。关于言论自由及其界限,下列哪些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周某半夜驾车出游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鲁某重伤残疾,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诉周某。法院开庭,公诉人和辩护人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质证,就法的适用展开辩论。法庭经过庭审查实,交通事故致鲁某重伤残疾并非因周某行为引起,宣判其无罪释放。依据法学原理,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甲国法律规定,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那么,甲国对于法的溯及力采用的是哪一原则?()
随机试题
A、汤剂B、煎膏剂C、口服液剂D、糖浆剂E、流浸膏剂需作不溶物检查的制剂是()
使用麸炒法的中药材是()。
肾小球毛细血管滤过屏障中作用最重要的是
行政机关的下列做法中不符合公正原则的是()。
凡在我国境内(),都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理财规划师为客户选择适当的现金管理工具,并且制定现金规划方案,需要考虑的因素不包括( )。
下列关于商业银行违约风险暴露的表述,正确的是()。
2005年1-5月份我国城镇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亿元。以下行业中,投资增长最快的是()。
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是手续费收人。
Childrenwhosemindswandermighthavesharperbrains,researchsuggests.Astudyhasfoundthatpeoplewho【B1】______constantlyd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