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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宋代太宗年间,江州知州王某审判当地案件时有严重的贪赃枉法行为,根据当时我国的司法体制,此案可以怎样处理?( )
我国宋代太宗年间,江州知州王某审判当地案件时有严重的贪赃枉法行为,根据当时我国的司法体制,此案可以怎样处理?( )
admin
2013-04-25
20
问题
我国宋代太宗年间,江州知州王某审判当地案件时有严重的贪赃枉法行为,根据当时我国的司法体制,此案可以怎样处理?( )
选项
A、由御史台察院的监察御史对其纠察
B、由刑部和大理寺官员联合对其查办
C、审刑院备案后,经大理寺交皇帝裁决
D、由提点刑狱司上报皇帝裁决
答案
1,8
解析
唐宋时期的司法制度是法制史中的重点。唐宋时期的司法机关的特点是:唐沿袭隋制,宋沿唐制,在皇帝以下(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中央司法机关设置如下:宋代大理寺在宋初沿唐制,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宋初为中央审判机关,后因审刑院设立而降为慎刑机关。刑部负责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及官员叙复、昭雪等事。宋审刑院是太祖时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设立的,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地方上报案件必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再经审刑院详议,交由皇帝裁决。宋代御史台下设台、殿、察三院,其中察院负责执掌纠察州县地方官吏的违法行为。地方司法机关设置如下:宋代地方州县仍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之制。但从太宗时起加强地方司法监督,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凡地方官吏审判违法,轻者,提点刑狱司可以立即处断;重者,上报皇帝裁决。因此,有权力对地方官员的枉法行为进行干预的是御史台察院和提点刑狱司。故A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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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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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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