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做法不正确的有哪些选项?

admin2009-09-26  21

问题 依《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做法不正确的有哪些选项?

选项 A、甲涉嫌抢夺罪,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某市检察院审查后;将该案交该市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某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某区检察院应当通过某市检察院退回某市公安局
B、乙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后改变了管辖,改变管辖后还可再依照法定程序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C、丙故意伤害一案,某法院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丙可能有检举立功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遂建议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D、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某区公安分局提请批准逮捕的丁涉嫌拐卖妇女、儿童一案,认为犯罪事实不清楚,遂对该案进行侦查后决定批准逮捕

答案B,D

解析 依《高检规则》第271条规定:“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A项中可以补充侦查的机关只有某区检察院和某市公安局,如果要退回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应经某市检察院。B项中改变管辖前后补充侦查次数超过两次,是错误的。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依《刑诉解释》第159条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故C项正确。依《六机关规定》第2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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