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处理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dmin2015-09-23  16

问题 下列关于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处理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选项 A、解决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必须先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处理,这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前的必经程序
B、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处理决定不服的,既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C、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
D、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答案C,D

解析 《环境保护法》并未规定环境赔偿纠纷需经行政机关处理的前置程序,根据“法不禁止即可为”的基本法理,所以环境赔偿纠纷,是可复议可诉讼的,行政机关的处理非为诉讼的前置程序。故A项错误。环境赔偿纠纷其本质上是一个民事纠纷,因此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三)项的规定,行政机关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所以如果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故B项错误。《环境保护法》第66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所以C项正确。《民诉证据规定》第4条第(三)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可见,如果被告否认侵权事实的话,应由其就此事实不存在负举证责任,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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