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系某公司经理,其妻黄某长期病休在家,夫妇二人生有一子一女。儿子大赵于1990年与本厂职工王英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小赵。大赵于1992年因车祸丧生。女儿小小赵未婚,与父母同住。赵某因工作关系经常出差,于1995年在某南方城市结识当地女青年钱某,次年钱某为赵

admin2019-07-12  30

问题 赵某系某公司经理,其妻黄某长期病休在家,夫妇二人生有一子一女。儿子大赵于1990年与本厂职工王英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小赵。大赵于1992年因车祸丧生。女儿小小赵未婚,与父母同住。赵某因工作关系经常出差,于1995年在某南方城市结识当地女青年钱某,次年钱某为赵某生一子小小小赵,小小小赵一直随同母亲生活。1999年5月,赵某因车祸意外死亡,经查留有现金10万元、银行存款10万元。赵某生前没有遗嘱,现其家人因继承份额发生纠纷。
问:
大赵的妻子主张代位继承大赵的应继承份额,她的主张是否成立?

选项

答案大赵的妻子王英提出其代位继承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但大赵的儿子小赵有权代位继承大赵的应继份额。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王英作为大赵的妻子,并不是大赵的晚辈直系血亲,不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应由其儿子代位继承遗产,王英只在小赵成年之前享有对遗产的代管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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